一、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
(一)对党组织、党员违反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、群众纪律、工作纪律、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;
(二)对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,违反秉公用权、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,涉嫌贪污贿赂、滥用职权、玩忽职守、权力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;
(三)党员对党纪处分或者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提出的申诉;
(四)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提出的申诉;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、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提出的申诉;
(五)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。
对反映的以下事项,不予受理:
(一)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、仲裁、行政裁决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;
(二)依照有关规定,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;
(三)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、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。
二、举报渠道和联系方式
来信地址: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纪委综合办公室(监督检查室),邮编:341000
来访地址: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号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综合楼413室信访接待室
来电号码:0797-8267280
电子邮箱:gnsdkyjw@163.com
三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享有的权利
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有以下权利:
(一)对党组织和党员、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;
(二)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,有权提出申诉,要求复议、复查;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,有权提出申诉,要求复审、复核;
(三)有权申请与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;
(四)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违法行为,有权提出检举控告;
(五)因进行检举、控告、申诉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,可以提出保护申请;
(六)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四、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
根据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等有关规定,检举、控告、申诉人在检举、控告、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对所检举、控告、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。接受调查、询问时,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如有诬陷、制造假证行为,须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;
(二)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损害党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。如有违犯,必须接受教育、劝告,直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;
(三)接受党组织、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,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;
(四)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;
(五)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五、信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认定
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,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,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、公共场所非法聚集,围堵、冲击国家机关,拦截公务车辆,或者堵塞、阻断交通的;
(二)携带危险物品、管制器具的;
(三)侮辱、殴打、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;
(四)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、滋事,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;
(五)煽动、串联、胁迫、以财物诱使、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;
(六)扰乱公共秩序、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。
六、诬告陷害行为的处理
采取捏造事实、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,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、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,属于诬告陷害。
诬告陷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从重处理:
(一)手段恶劣,造成不良影响的;
(二)严重干扰换届选举或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;
(三)经调查已有明确结论,仍诬告陷害他人的;
(四)强迫、唆使他人诬告陷害的;
(五)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。
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查处的诬告陷害典型案件通报曝光。
七、温馨提醒:
(一)学院纪委对收到的每一件举报都会认真办理,请不要重复举报和发送垃圾信件;
(二)学院纪委提倡、鼓励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单位名称进行实名检举控告,并留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。学院纪委对实名检举控告优先办理、优先处置、给予答复,并严格落实保密要求;
(三)根据职权范围,不属于学院纪委受理的举报,请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反映:
1.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负责有关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反映;
2.可以通过“院长信箱”或“院领导接待日”反映;
3.可以通过电话、信件或当面向学院党委(院长)办公室(0797-8267629)反映。